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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司法部、財政部印發了《關于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各地區各部門依法有序實施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提供指導。
《意見》明確,各級國家機關以及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法律服務的黨的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關等,都可作為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購買主體。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規定組織實施購買活動,依法保障承接主體平等參與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權利,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政府購買法律服務主要包括兩類。第一類是政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委托律師等社會力量提供的帶有普惠性的公共法律服務事項,包括法律援助服務、值班律師服務、村(居)法律顧問服務、法治宣傳教育服務、人民調解服務等。第二類是政府履職所需法律服務事項,主要是委托律師等社會力量提供的政府法律顧問服務,包括重大決策、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參與處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律事務。
實際上,早在《意見》出臺前,近年來,北京、上海、廣東、山東、海南等多地已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制定了當地的政府購買法律服務辦法,依法合規有序地開展政府購買法律服務工作的有益探索,從實踐效果來看成效顯著。
但我們注意到,由于缺乏統一規定和要求,政府購買法律服務工作在我國雖然發展多年,但問題與前景并存,在探索過程中還不同程度存在著認識不統一、推進不平衡等問題。兩部共同印發《意見》,就是為了落實中央改革部署要求,進一步推進政府購買法律服務工作制度化、規范化,促進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有序開展。
《意見》的出臺將為各地區各部門依法有序實施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提供指導,推動政府購買法律服務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強化公共法律服務經費保障,調動律師等法律服務隊伍的工作積極性,充分發揮律師等法律服務隊伍職能作用,加快建設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法律服務和有力法治保障。
《意見》的出臺對我國律師行業也將產生重大影響。挖掘政府所需法律服務領域,拓展律師向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的領域,應當是每一位律師的責任和義務。這一方面利于促進程序更加公平、公正,增強政府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科學性、合法性與合理性,促進政府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亦能拓展律師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的業務范圍,符合律師行業利益。
而我國的許多律所是由國營律所轉化而來,外加現有體制下強調律所內部的黨建工作,使得中國律所更傾向與國家合作。《意見》的出臺有利于促進雙方在相互獨立、平等交流的基礎上加深合作,更好地發揮律師的主觀能動性。
在《意見》的出臺和我國法治政府建設的背景下,在《意見》的推動下,在我國建設法治政府的背景下,政府采購律師服務定會得到迅速發展,顯而易見,未來將有更多的律師直接參與到服務政府的工作中,這會讓律師參政議政能力和社會地位得到提升;對于具有高政治站位、高業務能力、高服務水平的律師需求也將越來越大,這對律師行業來講是機遇,也是挑戰。
可以預見的是,《意見》出臺后,律師行業的競爭會更加激烈,作為行業主體的律師們需要不斷學習、提高自身能力,思考如何將自身法律知識與政府工作特點有機結合,促進政府工作合法有效開展,以適應未來對法律服務主體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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