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微信,在線客服支持

服務時間 9:00-18:00
24小時電話 4006508280QQ客服
當前位置:首頁 ? 凱亞新聞 ? 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的區別
今天凱亞律師分享一個法律小知識,聊一聊人身保險、財產保險的不同點,在所需時能夠有的放矢。
咨詢客服
24小時電話:4006508280
詳情信息
今天凱亞律師分享一個法律小知識,聊一聊人身保險、財產保險的不同點,在所需時能夠有的放矢。
首先,二者標的不同。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身體、生命、健康;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財產及其有關利益。
其次,賠付規則不同。人的生命、健康是無價之寶,其損害無法用貨幣衡量。比如在壽險中,人過世了,一次性給一百萬,這一百萬并不是生命的價值或生命的損失;同理,人在生病后,重疾險的保險賠付也并非是生病的損失,因為生病除了住院費之外,還有精神的創傷或是人體的痛苦,這都是無法用貨幣衡量的。所以說,人身保險只能約定一個金額,出現某個保險事故后,只給約定的金額,或大或小,基于約定的賠付而非損失的賠付。
財產保險中損害填補原則,有多大損害最多填補多少,保險金不可能超過損失金額,最多和損失金額一致。所以人身保險叫定額給付,約定給多少就給多少;財產保險是損害填補原則,有損害有填補,最多填補損害。由此所產生的代位求償權不同。
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受到人身方面的傷害或過世等,保險公司基于約定進行賠付,如果第三人致害,第三人基于侵權進行賠付,基于約定賠付與基于侵權賠付,這二者不同,所以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方或者其家庭既可以獲得保險金,也可以獲得侵權方的侵權賠償。
相反在財產保險中,如果是第三人致損,第三人基于侵權的賠付,與保險公司的賠付二者均為損失,也就是說如果保險公司賠付后,被害一方即被保險方的求償權讓渡給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有代位求償權。
所以在人身保險中沒有代位求償權,被保險方可以拿雙份,保險公司和致損人的;財產保險中有代位求償權,受害方只能拿到一份,或是保險公司賠付,或是第三人的賠付,二者不能兼得。
打開手機掃一掃,通過手機分享
相關閱讀